一、哪些行為會構成肇事逃逸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構成該情節(jié)加重犯,
第一,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jié)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第二,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jīng)發(fā)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chǎn)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第三,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xiàn)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xiàn)場躲藏的情形。
二、交通肇事逃逸會負全部責任嗎
交通肇事逃逸后事故認定在實踐中比較復雜,通常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雙方均無過錯,即意外事故,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為或駕駛有重大過錯,他方?jīng)]有過錯,逃逸方負全責;
(三)交通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確定當事人過錯的,無論事故各方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調查結果是事故當事人雙方均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從上面責任劃分看,對交通肇事方的責任是加重的,只有在對方當事人確實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逃逸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立法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是因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也是立法、司法、執(zhí)法都著重打擊的行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有逃逸行為,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如果確有證據(jù)證明行人橫穿馬路有過錯的,可以減輕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