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人的義務
(一)全面、細致、科學、客觀地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檢驗和記錄;
(二)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xié)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三)回答事故辦案機關所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四)保守案件秘密;
(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回避原則的規(guī)定;
(六)妥善保管提交鑒定的物品和材料。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人要注意什么
司法鑒定機構的確定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y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guī)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y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fā)生。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的法醫(yī)中心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