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嗎
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調解的,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機動車駕駛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誰負責賠償?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shù)?,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二、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調解
(一)調解的期限。損害賠償?shù)恼{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調解過程的處理。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調解書包括的內容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shù)捻椖亢蛿?shù)額;
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