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強險對哪些受害者進行賠償
“交強險”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簡稱,其法律性質是責任保險,歸屬于財產保險一類。今天在本文中,簡要介紹一下交強險所規(guī)定的、需要給予賠償的“受害人”的范圍。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p>
由此可見交強險負責賠償的受害者范圍是不特定的多數人,但排除了以下兩類人員(即對于下列人員,交強險保險免賠拒賠):
(一)交通事故中本車車上的人員。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兩輛機動車發(fā)生碰撞,各車的車上人員均有損傷,則各車的受害者只能請求對方車輛的交強險進行賠償,而不能請求己方的交強險賠償,因為各車車上的受害者對于己方車輛,不屬于第三者。
(二)被保險人。
首先,需要確定交強險被保險人的范圍是“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其中,投保人是“簽訂交強險合同并支付保費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次,需要明確的是,己車的交強險對己車的被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其他車輛致使己車被保險人交通事故損害的,其他車輛的交強險需對己車的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無論是在己車的車內受到己車所造成的損害,還是在己車的車外受到己車所造成的損害(例如被保險人站在車外問路時被己車碰撞致傷,被保險人將車交給他人駕駛時自己在車外被己車碰撞致傷等),己車的交強險對己車被保險人的損失均不負責賠償。
二、交強險有除外責任嗎
交強險是有除外責任的,下列四類事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除外責任:
第一類為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機動車是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上道路行駛對駕車者、乘客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有較大威脅,因此,駕駛機動車應當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這是對駕駛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上道路行駛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行為,應由駕駛人本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未取得駕駛資格”是指:
(一)無駕駛證。駕駛證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具有駕駛某一車型資格的技術證明,是上道路行駛車輛的法定證件。駕駛人無駕駛證情況包括:一是駕駛人身體、年齡等方面不符合駕駛條件或者駕駛技術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未取得駕駛證;二是駕駛人未通過正常的學習、考核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渠道獲得駕駛證;三是駕駛人偽造、變造駕駛證;四是駕駛證被依法吊銷。
(二)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準駕車型是指申領駕駛證人員經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部門在其駕駛證上簽注,準予其駕駛機動車的類型。駕駛人需要駕駛某種類型的機動車,必須取得相應的準駕車型資格,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等同于無駕駛資格。
(三)公安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非有效駕駛的情況。
第二類除外責任為駕駛人醉酒駕駛肇事的。酒后駕車尤其醉酒駕車是嚴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據統(tǒng)計,2004年全國因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共計11959起,占交通事故總數的2,31%,死亡人數4658人,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4。35。鑒于飲酒和醉酒性質不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進行了不同的處罰規(guī)定,前者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后者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為防范和減少酒后駕車事件的發(fā)生,條例將醉酒駕車肇事作為除外責任,以提高駕駛人安全駕駛的意識,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但對于一般的非醉酒駕車肇事,仍然作為保險責任,以保障廣大道路通行者利益。目前,我國尚無統(tǒng)一的酒后和醉酒的區(qū)分標準。對于酒后,通常以酒精檢測儀有酒精反應為依據;對于醉酒,主要依靠交通警察經驗和駕駛人當時行為表現進行判斷。
第三類除外責任為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犯罪嫌疑人駕駛該車肇事并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盜竊指被保險機動車在停放時全車被他人秘密盜??;被搶劫指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被他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使駕駛人不能抗拒強行被搶走;被搶奪指被保險機動車被他人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不備公開奪取的行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被盜搶的,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當向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知保險公司。
第四類除外責任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即如果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后果的發(fā)生在主觀心理方面存在故意,在主觀心理上是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fā)生,那么保險公司在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墊付搶救費用后,就墊付金額獲得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有故意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fā)生,或者沒有主觀心理上的故意,此種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并不能就賠償金額向被保險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