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期限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二、如何防止虛假的交通事故傷殘鑒定
在現(xiàn)實中,經常會有假鑒定的現(xiàn)象發(fā)生,在競爭的情況下,如果鑒定機構迎合當事人出具虛假鑒定,又該如何防止了?國家對出具虛假檢驗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明確處罰措施,而且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為維護自己的品牌和聲譽,勢必在服務上、在鑒定報告的公正、公平、合法上下一番工夫。據了解,按照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明確規(guī)定,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登記。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