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評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并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fā)癥治療終結后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并制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等級劃分依據是什么
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
一是醫(yī)院證明;
二是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