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在何時出具責任認定書
交警應當在多長時間出具責任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交警應當在多長時間出具責任認定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xiàn)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所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種定性、定量的判斷和確定,并以此作為事故處理中調解的依據(jù)及對違章者行政處罰的依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責任事故認定書,在民事訴訟當中的性質就是證據(jù)中的書證,在損害賠償訴訟中,相當于一種技術性鑒定,或專家答復、專家證言,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決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中有無違章行為,及該違章行為與事故損害后果間的因果關系作出的,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責任的劃分,本案中,被告曾某駕駛的出租車制動效能不正常并且超速行駛,死者李某駕駛的摩托車只是占道,被告曾某的違章行為明顯多于死者李某。綜合考慮,被告曾林應承擔更多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僅僅根據(jù)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