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zhì)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guī)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
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guī)和其它規(guī)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shù)奶幏?,同時也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diào)解的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訴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shù)淖C據(jù)。根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載明的內(nèi)容,顯示其具有書證的特性,因由公安機關制作,故應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同時決定了該認定書不具有行政可訴性,不服認定書的結論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也決定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jù)一樣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他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jīng)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采信。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定罪量刑有何影響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起,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復議和重新認定,這就意味著事故認定書的行政裁決功能弱化。
交警部門出具的只是作為一個證據(jù)向法院移送,至于采納與否,完全在于法院。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對于罪與非罪、罪輕罪重、適用緩刑與否等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依照《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那么,如果沒有分清事故責任,是不是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罪責?事實上,法官不是交通法規(guī)的專業(yè)人員,對于如何通過庭審查清事故責任或者改變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則要么很難,要么完全采信。
從近幾年來法院的司法實踐看,還很少出現(xiàn)法院改變事故認定書從而影響定罪量刑的案例。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法官都采納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但也不應盲目采納,特別是在案件中,交警部門往往會基于一定的人為因素,如安撫、同情被害人一方,對其他駕駛?cè)藛T起警示作用或單純地圖省事等,對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律認定為全部責任。
鑒于此種情況,審判人員在審理中要對全案證據(jù)綜合、細致地進行分析,如有證據(jù)明顯證實被害人有過錯,違反交通法規(guī),其違章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則應本著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被害人的過錯予以認定,并作為被告人酌定從輕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