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jù)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與鑒定結論區(qū)別
首先,兩者的制作主體不同。對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公安機關依據(jù)法律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從實際看,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首先以行政案件立案,此時公安機關并不是刑事案件的偵查機關,而是處理交通肇事案件的行政機關。鑒定結論是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依據(jù)自己的專業(yè)知識作出的科學判斷,完全不同于公安機關依據(jù)職權作出的結論。
其次,兩者存在的階段不同。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責任認定書是在行政處理階段中出現(xiàn)的,而鑒定結論恰恰是出現(xiàn)在刑事訴訟階段中的。
再次,從責任認定書的內容看,責任認定書不宜作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而不是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情事實的客觀陳述。而責任認定書就是根據(j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案件的基本情況是責任認定書的重要內容之一,而且是必要的組成部分。
另外,從證據(jù)效力看,責任認定書也不宜為鑒定結論。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是違章情節(jié)、危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最后判斷雙方的責任。而這一點也是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中重要的一環(huán)。對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來說,對當事人違章行為、危害后果以及其中因果關系的確認,是審查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賦予的職權。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對責任認定書作出審查,判斷責任認定書的有效、無效。所以,起訴書、判決書的文書內容不受責任認定書的限制。而鑒定結論一般客觀性比較強,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證明是其他證據(jù)無法取代的。一般而言,除非出現(xiàn)一些特殊情況,如鑒定人的資格問題、鑒定人的徇私舞弊行為等等,鑒定結論很少被推翻。
最后,公安機關一方面作為交通事故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了責任認定,另一方面,它又以此作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以及判斷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jù),難以保證該責任認定書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