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緊急措施。緊急避險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才能構成:一是必須存在正在發(fā)生,并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二是必須情況緊急,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才能采取避險措施;三是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說,緊急避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不采取這種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
二、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怎么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彼裕谝蚓o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因緊急避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jù)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shù)呢熑巍?/p>
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1、當緊急避險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損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時,緊急避險行為無違章行為或雖有違章行為,但其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當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有交通違章行為,與緊急避險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則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承擔主要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行為人承擔次要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免除對乘車人的賠償責任。2、緊急避險損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時,乘車人的損失由引起險情的行為人和緊急避險行為按過錯大小劃分賠償責任后,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仍應減輕或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