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不是賠償依據(jù)?
根據(jù)最高院、公安部《關于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guī)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做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做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現(xiàn)行《道交法》已將事故責任認定書改為事故認定書)對于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重點在于通過現(xiàn)場技術勘驗以及檢查、調(diào)查、鑒定等活動,弄清的事實和原因以及當事人有無違章或者其他主管過錯等。
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jù)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shù)漠斎灰罁?jù)?!兜澜环ā访鞔_規(guī)定了事故認定書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不服申請復核),但是,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zhì)疑,如果有其他證據(jù)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調(diào)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這種證據(jù)。
受害人或者一些不經(jīng)常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律師,對于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所確定的責任比例一般認為就是損害賠償?shù)膭澐直壤虼嗽谝蠼煌ㄊ鹿寿r償?shù)挠嬎阒?,依次為依?jù),少算本來應該可以多得的賠償,這應該引起大家的注意。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