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如何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包括四層含義:
①“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
②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③此種事故發(fā)生的區(qū)域范圍,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④事實依據是職工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在工傷認定方面,《工傷保險條例》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歸入工傷范圍?!兑庖姟分兄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致其傷害的“機動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范圍的,應依據《條例》有關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職工因酒后駕車、無照駕駛和駕駛無牌照車輛導致傷亡的情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相關證明材料。機動車事故發(fā)生后向交管部門報案的,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交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能夠證明是機動車事故的,應認定工傷。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怎么賠?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據此條文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工傷當事人可以同時請求用人單位以及交通事故中第三人賠償相應損失,一種是只能請求其中的一方賠償損失.根據《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guī)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y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fā)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yè)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雖然這個《試行辦法》已被《工傷保險條例》取代,但從《試行辦法》的這些條款中可以看出我國的立法意圖是贊同兩種賠償取其一,并且賠償金額遵從就高原則。另外,到目前為止,我國也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只能兩種賠償中取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