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哪些行為負全責?
下列情況下肇事者一般付全部責任:
1、當事人逃逸、造成現(xiàn)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的。
3、當事人駕駛車輛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紅燈繼續(xù)通行的。
4、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越過施劃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線或者隔離設施與道路上的其他車輛或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5、當事人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剮撞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的。
6、當事人駕駛車輛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圍內剮撞行人的。
7、當事人駕駛車輛剮撞依法在人行橫道內通行的行人的。
8、當事人駕駛車輛未避讓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9、當事人所駕駛車輛的裝載物在遺灑、飄散過程中,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0、當事人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與車后其他車輛、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1、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逆行,與順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12、當事人駕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超越同向行駛的非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事故要賠償哪些項目?
(一)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根據誤工時間和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當賠償。
(五)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六)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分為十級傷殘,一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賠償系數為90%;依次類推,每下降一個級度賠償系數降10%;最低十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七)殘疾輔助器具: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八)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一)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