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交通肇事后交警扣留車輛?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guī)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對于交通肇事后,交警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車輛呢?
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留車輛的情形有: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受害人家屬能否扣留車輛?
暫扣交通事故車輛的權力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扣留交通事故車輛、車輛牌證和當事人的有關證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和貨物。對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牌證、貨物的,公安機關應該勸告其返還。經(jīng)勸告仍不返還或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第7項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責任。因非法扣留駕駛員或者故意損害車輛、財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