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寫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
重新認定的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或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有錯誤時,也可以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不能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且應在接到責任認定書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遞交重新認定責任申請書。
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首部包括: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單位、住址、郵編、電話。2、被申請人是哪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
正文應當寫明何時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申請重新認定的事實理由,如有證據或證據線索也應寫明,對事故責任有何具體要求。
尾部須寫明申請重新認定的年、月、日。
二、申請重新認定的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提交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予以受理的首要條件。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當有事實依據和理由。當事人不能既無事實依據,又無任何正當理由,主觀地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當,要求重新認定。事實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當,由重新認定機關審查認定。
(三)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必須在法定的15日期限內申請。
(四)重新認定的機關: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一般由區(qū)(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作出,重新認定機關為該地(市)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委員會。
(五)重新認定只有一次。重新認定決定是對該事故責任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決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請重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