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時候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在交通事故索賠中,當事人應該在提出人身侵權賠償?shù)耐瑫r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否則,人身侵害訴訟結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損害賠償應當在提出人身損害賠償?shù)耐瑫r提出。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二、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多少?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shù)額時,應考慮以下相關因素:
1、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請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人民法院才對此予以審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未提出此訴訟請求,法院當然不能自動作出處理。
(2)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加害人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3)受害人的社會地位、社會影響、名望、年齡、家庭狀況等。
2、從加害人的角度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過錯程度。這里的過錯責任僅限于過失,不包括故意。因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則構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時應根據(jù)加害人的過錯大小加以考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
(2)加害人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經(jīng)濟能力強者可以考慮多賠償,反之少賠。衡量加害人的經(jīng)濟負擔能力應考慮其實際收人與供養(yǎng)人數(shù)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應當贍養(yǎng)的家庭成員,如果超出其經(jīng)濟能力,使判決得不到實際履行,亦無實際意義。
3、從客觀角度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加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2)社會經(jīng)濟狀況的變化。
(3)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經(jīng)濟發(fā)展狀況。
基于上述原則和考慮,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shù)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nèi),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