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扣留駕駛證的情形
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扣留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cè)藢C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六)使用他人駕駛證的;
(七)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gòu)成犯罪的。
二、交警什么情況下可以扣留機動車
因收集證據(jù)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cè)舜骜{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diào)查或者證據(jù)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cè)司芙^接受罰款處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