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nèi)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 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nèi)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jù)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nèi)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diào)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jù)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 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diào)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
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認定書》3日內(nèi),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束后,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布復核結果。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zhì)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說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并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