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臥路自殺可以獲得賠償嗎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預知該行為有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此種行為不但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且是對自己的生命安全不負責任的行為。躺在公路上被軋以致死亡,對于此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駕車在公路上行駛有注意安全的義務,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有履行保護現(xiàn)場的義務,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對此次交通事故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為上述情況,則此次交通事故應承擔同等責任。
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夠預見到這種行為的后果,并且在有人勸阻和提醒下仍不起身,直至慘劇發(fā)生。所以認定當時的行為是以放棄生命為目的的自殺行為并不為過。生命權是每個自然人至關重要的一項人身權利。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有一個重要區(qū)別,就是權利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只要不因此侵犯到他人的權利即可,處分權是財產(chǎn)權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人身權則不同,任何人無權處分自己的人身,包括健康權和生命權,所以自殘和自殺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對自行實施的這種違法行為,法律并不處罰,個別情況除外(如《兵役法》中規(guī)定的為逃避兵役而自殘的行為需受法律制裁);不同的是,如果行為人欲借他人之手實施自殺或自殘行為,該他人在實施之際對行為的后果有明確認知或存在過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直至被認定為犯有故意殺人罪。
二、客死車站客運公司是否賠償
購買車票、交付車票并不是客運合同成立的唯一條件,即當受害人被撞擊后,在場的人都急著把人送去搶救,當時場面混此外根據(jù)證人證言,證人與受害者是買票乘這輛車的。即使沒有購票,當時他們已進入檢票口,到了上車的人行過道,這說明車站當時是許可他們進站上車的,他們之間實際上形成了默示的合同關系。從乘客與承運人之間的關系來看,雙方已存在著一個客運服務合同關系??瓦\合同成立,則按照《合同法》第 122 條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
客運服務合同關系或消費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在法律的運用及責任的承擔上存在巨大的差異,原被告法律關系的確定是本案的難點所在。案件調(diào)解結案是雙方協(xié)商讓步的結果,對有關責任法院并沒有去裁決認定,但作為一個 非常新穎而典型的案例,值得我們?nèi)パ芯亢吞接?。首先在確定原告消費者身份資格上就是一個問題。試論一個自然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才能稱其為消費者呢,還是在特定場合準備消費的過程中就可視為消費者?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成立確定的標準是什么?尚未形成明確消費行為,但在特定場合 , 特定條件下,是否存在一個先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問?也就是說,在合同成立之前一旦發(fā)生糾紛,權利義務關系如何去處理?有時雖然在現(xiàn)有證據(jù)上看,不能明確原被告之間的客運服務合同關系,其權益受到損害時,作為一個“準”消費者(這一說法也許并不很恰當)還是存在一個先合同,也就是合同正式成立前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當然這在法律上會有爭議,但用這一理念去界定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情理上 ,都更符合案件實際,也便于案件的處理。案件的最終調(diào)解成功,就是貫徹這一理念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