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賠償?shù)恼`區(qū)
精神損害賠償是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焦點問題。當前有關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區(qū)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
1、隨意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權相對其他侵權的特殊性,目前社會上許多人對有關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蛇€不甚了解,認為只要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權,就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此陷入了這樣的誤區(qū):在支付了較高的訴訟費后,不但得不到賠償,反而增加了過重的心理負擔。
2、盲目要求高額精神損害賠償。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fā)展,法院對部分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shù)闹С致什粩嗵岣?,同時由于沒有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司法實踐中要求十幾萬元甚至數(shù)十萬元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讣_實得到了支持,如2004年11月1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曲樂恒訴張玉寧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做出終審判決,判決張玉寧賠償曲樂恒醫(y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費等13項費用共計2342353元人民幣,其中精神撫慰金70萬元。許多當事人或其親屬陷入“提的越多賠償越多”的誤區(qū)。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實際賠償金額與原告提出的數(shù)額差距較大的案件不乏存在。如某案提出的賠償金額為20萬元,而實際只判付了2000元。因此,一些法律專家提醒人們,盲目提出高額賠償,在法理上是貶低了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饬x,在實踐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合法精神損害賠償未能主張。許多當事人及其親屬,特別是像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村當事人及其親屬,即使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該獲得的精神損害賠償,由于當事人或其親屬缺乏相關法律知識,或認為即使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也難以實現(xiàn),致使合法權益不能得到保障。
二、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可免責嗎
《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第二款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損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免予賠償。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失,屬惡意,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主旨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受害人搶救期間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的義務。即: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保險公司常以此條款抗辯,認為出現(xiàn)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僅限于賠償受人醫(yī)療費并有權追償。本條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在受害人搶救期間的墊付醫(yī)療費的義務,并未免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的義務。第二款規(guī)定出現(xiàn)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免責。而醫(yī)療費用、死亡傷殘賠償金不屬于財產損失,故保險公司對該兩項不能免責。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是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責任,同樣沒有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責任為由免除自身的保險責任,于法無據,也不能適用上述規(guī)定中的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