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往往復雜多樣,在責任認定的時候有沒有一定的依據呢,影響交通事故責任的因素有哪些呢?
案情介紹:
大客車在行駛中被強行超車,沖入停車場內將停放在停車場內的車輛撞損。事發(fā)后,停車場內被撞豐田車的車主孫女士將大客車司機劉師傅、大客車所在公司北京北汽出租汽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旅游客運分公司以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朝陽法院,索賠車輛損失7萬余元。朝陽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中銀保險公司賠償2000元,北汽客運分公司賠償63450元。
2011年3月24日下午14時50分,北汽司機劉師傅駕駛大客車在朝陽區(qū)慈云寺橋南輔路由北向南行駛時突然沖入慈云寺橋下的停車場內,將孫女士停放在停車場內的豐田小汽車撞損。
孫女士表示,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沒有任何責任。車輛維修費、修車期間的交通費、以及車輛貶值損失、評估費都應由劉師傅以及北汽公司承擔。故將劉師傅、北汽旅游客運分公司和中銀保險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70216元。
北汽旅游客運分公司表示,事發(fā)當天劉師傅駕駛大客車在朝陽區(qū)慈云寺橋南輔路中間車道正常行駛,右側一輛紅色寶馬牌小汽車突然強行超車,與劉師傅駕駛的大客車右前側發(fā)生接觸,致使大客車失控沖入停車場,與原告停放的車輛發(fā)生碰撞。事發(fā)后,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認定劉師傅無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查,劉師傅曾在接受交通隊詢問時陳述,是紅色寶馬車左側中門與其車輛右前側發(fā)生接觸,于是其立即向左側打輪剎車,但車已經停不住了,左側與一輛車碰撞后,車前部又撞壞路中間車場護欄,撞了幾輛車后才停下來。
法院判決: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孫女士將其車輛正常停放在停車場內并無過錯,且雙橋交通大隊已確認孫女士為無責任,劉師傅駕駛車輛突然轉向沖入道路內側的停車場,造成事故發(fā)生,故孫女士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應先由事故車輛投保的中銀保險北京分公司在相應的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保險責任賠償限額的,由劉師傅賠償。
因劉師傅受雇于北汽客運分公司并在履行職務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故其賠償責任由北汽客運分公司承擔。本案中被告雖稱此次事故系因大客車右側受到碰撞引起其車輛失控,不應承擔責任,但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北汽客運分公司在賠償孫女士的各項損失后,可另行向相關責任人主張權利。
綜上,法院判決中銀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財產損失類賠償金2000元,北汽客運分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52250元、交通費600元、車輛貶值損失10600元。
律師解答: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關事故雙方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關鍵,也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yōu)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1、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3、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兜缆方煌ò踩ā返谌藯l規(guī)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xiàn)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F(xiàn)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guī)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guī)定的通行路線。
4、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