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根據對現(xiàn)場的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其依據是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以及相關證據情況,目的是通過對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斷,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作為最終處理交通事故、分析當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責任大小,以及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
二、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前,相對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可以向上一級交管部門申請復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之后,取消了復議程序,也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各個階段有以下救濟途徑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交警部門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后須在兩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則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的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旦作出,交警部門不在進行復議。
(二)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之后訴訟之前,交管部門有內部糾正的義務?!督煌ㄊ鹿侍幚沓绦蛞?guī)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違紀問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三)到了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不服提起訴訟,則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總是先有交通事故認定,然后才有對事故責任方違章行為的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在行政處罰未作出之前,相對人與認定之間不具有提起訴訟所必須具備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具有事實上的可訴性,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責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之外的價值,程序違法也構成行政違法,是對相對人權利的侵犯,應承擔行政法責任。如果公安機關在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過程中程序違法,則使相對人權利受到影響,,相對人可以以此為由提起撤銷之訴;如果另一方相對人依交通事故認定書提起民事訴訟,則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認可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