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范圍
1、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
2、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被撫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去一年,75按五年計算)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60周歲以上增一減去一年,75按五)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以按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也適用這一原則。
4、精神損害賠償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應堅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則,防止將當事人的期望值拉得過高。數額原則上控制在5萬元之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有特殊情況需要超過5萬元的,應報請審委會研究決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樣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