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借車輛發(fā)生事故怎么賠償?
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應視作因合同事務產生的法律關系。第一,將機動車輛無償出借給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時并未喪失對出借機動車輛的支配管理權,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此時已實際喪失對出借車輛的支配管理權或者無法行使支配管理權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責。第二,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車輛而從借用人處受益的,按照運行利益分配基準,出借人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在附帶駕駛員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發(fā)生事故的,因在該情況下,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支派出來的,車主完全可以通過駕駛員來執(zhí)行車輛的支配、管理和收益,這種情況出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基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的情況比較復雜,考察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擔責的條件和因素應當從是否系有償使用、是否長期使用、連續(xù)使用及對車輛管理支配權和運行受益權等方面綜合判斷。
二、好意同乘發(fā)生事故怎么賠償?
好意同乘者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處理過失相抵的一個重要原則。同乘者,是指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的一方機動車內的乘車人。有償的同乘者,如買票搭乘客運汽車,依客運合同處理,不涉及同乘者的責任問題。所謂好意同乘,系指無償的好意同乘者,即搭便車。專門迎送顧客或醫(yī)生,雖為無償,但不是搭便車,不屬于好意同乘者。同乘者提供部分燃料或燃料費的,認識分歧,有的視為好意同乘者,有的不認為是好意同乘者。對于好意同乘者,各國立法多規(guī)定減免車輛保有人的賠償責任,學說也多采肯定主張。目前我國立法對此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好意同乘者的要旨,在于限制汽車保有人隊同乘者的賠償責任。我國學者主張:在我國,有償的好意同乘,如支付部分汽車汽油費,其損害賠償應與一般受害人同其原則;對于無償的好意同乘人,應由法庭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責任人的賠償責任。這種主張具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