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緊急避險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誰賠?
“緊急避險”是指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時,不得已采用損害另一個較小的權益,以保護較大的權益免遭危險損害的行為。它是一種合法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因緊急避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二、車輛質量引發(fā)事故誰賠?
因機動車質量隱患造成交通事故的,涉及產品質量糾紛問題。依《產品質量法》立法精神,非消費者的第三人因產品質量瑕疵而人身財產受損的,對產品銷售商有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則基于道路交通事故對機動車所有人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對機動車銷售商和機動車所有人的請求權系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基礎,符合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法律特征。受害人可以依《產品質量法》及《辦法》相關規(guī)定,選擇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銷售商之一或全部提起訴訟。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責任后,對機動車銷售商有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