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我表哥和另外一個人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事故不嚴重,雙方叫來了交警處理,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后,我表哥簽字了,但另外一個人不簽,想讓交警調解結了這個案子,交警為什么說不能調解呢?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不適用調解的交通事故,都包括哪些情形”的問題。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一)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二)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你屬于上述第(三)種情況,因此不適用于調解。
如果你還有任何問題的話,可以直接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