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騙購外匯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是什么
(一)客體不同。騙購外匯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或其它合法權(quán)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
(二)客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此其一。其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三)主觀方面不同。騙購外匯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四)主體不同。騙購外匯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gòu)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gòu)成。
二、騙購外匯罪與尋釁滋事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表現(xiàn)為強拿硬要行為,兩罪區(qū)別在于:
(一)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或其它合法權(quán)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二)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到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或商品,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則多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三)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尋歡作樂,無事生非。
(四)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可由單位構(gòu)成,而尋釁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構(gòu)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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