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催收
訴訟時效是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而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因此訴訟時效首先是法定有效期間,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該期間可以中斷(重新計算)、中止(繼續(xù)計算),但當事人不得約定延長或縮短;其次未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請求人民法院以強制程序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但并不喪失實體權利,即如果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銀行返還已支付的欠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注意催收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8〕11號)第10條的規(guī)定,銀行發(fā)送催款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首先,催款函可以信件,也可以數據電文,數據電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電子郵箱、微信等電子方式,因此這要求銀行在借款、擔保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保證人等債務主體的聯系方式,如家庭住址、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其次,即使借款人等債務主體未在催款函上簽字或蓋章,但有證據證明該文書已到達對方,那么銀行的催收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郵件送達應注意在有關郵寄憑證上注明郵寄物件,同時也要注意郵件的投遞情況(郵寄回執(zhí)單);數據電文為文書達到對方的數據終端(如電子郵件顯示“發(fā)送成功”等字樣)即為送達成功。再次,金融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借款人等債務主體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但前提是“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因此建議金融機構在相應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上述內容,并用加粗、下劃線或打星號等字體格式予以明示,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催收主體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因此銀行在訴訟時效期間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主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斷,但是銀行對債務人主張債權,對于保證人的責任就要分情況來判斷。根據《擔保法》第25條、26條的規(guī)定,一般保證中,銀行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銀行在保證期間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在連帶責任保證中,銀行在保證期間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同時,也要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才能保證保證人“不脫?!保y行債權得到有效保障。
四、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如果銀行主張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催收:
1.雙方就原債務達成新的還款協議。新還款協議的產生,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2.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簽字、蓋章或摁手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債務人在催款函上簽字、蓋章、摁手印視為對原債務的確認,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但是保證期間屆滿,單純的催款函對于保證人就不奏效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因此,如果保證期間屆滿,銀行應在催款通知書上注明保證人同意繼續(xù)對原合同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等字樣,并由保證人簽字確認,保證人才繼續(xù)承擔保證擔保責任。
3.債務人自愿履行。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喪失的是勝訴權,但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因此債務人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已支付的欠款。
4.行使抵銷權。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該條約定的債務不以未超過訴訟時效為前提,法定撤銷權作為一種形成權,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只須通知對方即可,因此銀行可以通過抵銷權的方式化解不良貸款。
上述為銀行在直接催收逾期貸款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如果您有更為復雜的問題需要解決,請來電咨詢專業(yè)的律師,我們誠摯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