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案件案例
申請人海洋公司于2013年1月13日向寧強縣法院申請對被申請大地公司進行強制清算。法院依據申請人提供現有的材料進行了審查,申請人原名上海海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請人大地公司由申請人海洋公司,劉明、王剛、倪偉共同出資成立,公司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海洋公司出資51萬元,劉明出資15萬元,王剛出資28萬元,倪偉出資6萬元,大地公司于2000年10月26日在寧強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住所地在縣汽車站,公司經營范圍為礦產品(稀有金屬除外)加工、銷售、農副土特產、中藥材購銷、日用工業(yè)批發(fā)零售、煙酒副食零售。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大地,系海洋公司委派,徐大地在2003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刑5年3個月。被申請人在成立后,僅僅參加了2000年、2001年的工商年檢,從2002年起再未進行年檢。2009年4月寧強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該公司多年未在寧強縣經營,無法找到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辦事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據相關規(guī)定,吊銷了被申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事后,被申請人未申請復議和訴訟,也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截止立案前亦未有被申請人的債權人提起清算。
二、公司清算案件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規(guī)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停止營業(yè)活動并逐漸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為,它是公司主體資格消滅的必經程序。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案審理中,據海洋公司陳述,該公司之前的企業(yè)性質為國有,徐大地原本是該公司的負責人之一。之后徐大地主動向公司提出在寧強縣開發(fā)有關礦產品項目的建議,海洋公司隨即委派徐大地來寧強縣成立公司。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徐大地,其余三位自然人股東劉明、王剛、倪偉均為徐大地的親友,也就是說,大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徐大地。大地公司成立后,只正常經營過兩年,自2002年起再未進行過年檢。此后徐大地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在這些年期間海洋公司因為遠在上海,對大地公司的情況也不了解。本案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大地公司無營業(yè)場所等原因,無法向公司送達。法院向徐大地等四位自然人股東郵寄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現四人的住所地均在上海,郵寄地址的依據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有關戶籍登記記錄。在本案一審中,法院對于海洋公司申請強制清算的申請,裁定予以駁回。之后申請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法律適用問題。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而原審法院以寧強縣大地礦產品有限責任公司無工作場所及工作人員,無法核實公司情況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強制清算申請,不符合上述“紀要”精神。綜上,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裁定對本案發(fā)回重審,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