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啥是一般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二、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 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之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已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一般保證責任法律保障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以上即是一般保證責任的相關內容,如果您有相關問題想要深入了解,您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yè)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