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進口轉租賃
進口轉租賃是指國內租賃公司按國內承租人所提交的設備訂單,先以承租人的身份,從國外租賃公司租入設備,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將所租設備轉租給國內的最終承租人的一種租賃形式。
進口轉租賃,實際上是一個項目兩筆租賃業(yè)務,包括一份國際租賃合同和一份國內租賃合同。這兩筆租賃業(yè)務在租賃期、支付租賃費的次數和時間上可以完全一致,也可以不完全一致。如果國內租賃公司對國內承租人的租賃期等于國內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承租公司承租的期限,此時國內租賃公司除按規(guī)定向國內承租人收取進口手續(xù)費外,一般只能賺取少量的利潤;如果國內租賃公司對國內承租人的租期長于國內租賃公司作為承租人向國外租賃公司承租的期限,國內租賃公司則主要賺取兩個合同的租賃期差日的租金;而國內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期限,一般不短于其作為承租人的租賃期限。
二、進口轉租賃的業(yè)務程序
(一)國內租賃公司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購買合同
與直接購買進口租賃的業(yè)務前四個程序類似。國內租賃公司接受承租企業(yè)的委托,物色國外供貨廠商,組織技術談判和商務談判,最后,國外供貨廠商與國內租賃公司簽訂購買合同。同時,國內承租人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技術服務協議。但由于進口轉租賃涉及到國外租賃公司,因此,與直接購買進口租賃程序有所不同:首先,國內租賃公司根據國內最終承租人的要求,向國外租賃公司提交租賃委托書。其次,國外租賃公司必須與國內租賃公司及國內承租人一起同供貨廠商進行商務談判。為了確保租賃設備的質量,必須要求國外租賃公司在租期內對設備的質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國內租賃公司、國外供貨廠商與國外租賃公司簽署購買合同轉讓書(Assignment)
購買合同轉讓書又稱銷售備記錄,明確規(guī)定由國外租賃公司作為融資方,直接向供貨商支付貨款。通過購買合同轉讓書,將原購買合同中買方(即國內租賃公司)應向國外供貨廠商履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國外租賃公司執(zhí)行。在法律上,國外租賃公司成為購買合同中的買方。購買合同轉讓后,國外租賃公司要與國外供貨廠商簽訂供貨協議。
(三)國內租賃公司與國外租賃公司、國內租賃公司與國內承租人分別簽訂租賃合同
國內租賃公司根據購貨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同國外租賃公司洽談租賃條件,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簽訂租賃合同,將設備從國外租賃公司租入。同時,國內租賃公司還要與國內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國內租賃公司還應向國外租賃公司提交由中國銀行或其他租賃公司可以接受的國內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保證函,保證國內租賃機構支付租賃費。
(四)執(zhí)行購買合同
國外供貨廠商按照購貨合同的交貨期裝船交貨,并向國外租賃公司提交正本裝運單據,同時向國內租賃機構提供副本單據及發(fā)送裝運電報。國外租賃公司驗單無誤,并經國內租賃機構認可后,對供貨商辦理付款手續(xù),并且隨即向國內租賃機構寄送正本單據及簽發(fā)支付租金通知書,通知起租日和每期應付的租金金額。該通知書應由國內租賃公司審核、簽字確認。租賃設備到港后,由國內租賃公司通知承租人提貨。提貨前的投保、驗貨及索賠手續(xù),與直接購買進口租賃相同。
(五)執(zhí)行租賃合同
國內租賃公司依據其與國外租賃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分期支付租賃費。國內承租人根據轉租合同按期向國內租賃公司支付租賃費。
(六)租賃合同結束手續(xù)
國內租賃公司與國外租賃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期滿時,由國外租賃公司向國內租賃公司簽發(fā)“設備所有權轉讓證明書”。同時,國內租賃機構在向國外租賃公司履行最后一次支付租賃費義務時,要多付一筆象征性金額作為購買租賃所有權的付款憑證。當國內租賃公司與國內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國內租賃公司要向國內承租人提交“租賃設備所有權轉讓證明書”。至此,租賃業(yè)務告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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