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犯罪的概括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guī)章規(guī)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關于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
“職務”在我國是一個內涵豐富的,內容復雜的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國的職務分類中主要有:法定職務、事定職務、執(zhí)行職務、管理職務、決策職務、臨時職務、固定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等等,我國的職務分類大典中記載有:8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職業(yè)。 在職務這個名詞中,所謂的“職”:就是職責、職權、職掌、這個職業(yè)就是“掌管”的意思?!皠铡蹦?,就是由職而產生的,所應承擔的任務、事務、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職”,就要承擔一定的事物,同時,根據職務的不同,相應地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yè)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二、職務犯罪的種類
修訂后的刑法規(guī)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guī)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jiān)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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