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責任的概念
違約責任,又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之所以能夠產(chǎn)生法律拘束力是以違約責任制度的存在為前提的。正是因為有違約責任的強制性作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意才能夠象一把“法鎖”一樣拘束他們自己。本文擬就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等問題作簡要的分析和論述。違約責任中的歸責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發(fā)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jù)使其承擔責任。此種根據(jù)具體體現(xiàn)了法律的價值判斷。例如,針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行為,法律是以當事人的過錯,還是以已經(jīng)發(fā)生的違約后果作為判斷標準,明確認定違約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該種明確責任的過程,即責任的判斷過程,就是違約責任的歸責過程。在歸責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正確認定責任的一定的法律原則,即是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因此,所謂歸責原則,乃是確定違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的法律原則。各國立法對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合同法中的嚴格責任原則,是指違約發(fā)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考慮當事人有無過錯,即不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有無過錯或過失,而是只考慮違約后果是否因當事人的行為造成的一種歸責原則,其特點在于不考慮違約當事人的主觀狀態(tài),只要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違約責任即告成立。嚴格責任原則多為英美法系國家采用。如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規(guī)定,“如果合同的履行義務已經(jīng)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構(gòu)成違約”。
實踐中,不同的歸責原則的確定,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nèi)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違約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根據(jù)過錯責任原則,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是違約責任的一般構(gòu)成要件;嚴格責任原則則一般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有過錯為責任構(gòu)成要件,盡管在某些情形下過錯并不是在違約責任的歸責中絕對不能考慮的因素。
第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決定著舉證責任的負擔和內(nèi)容。通常情況下,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國家和地區(qū)的合同中,以違約當事人有過錯為責任要件,即所謂有過錯即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但在訴訟中,為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減輕其過錯舉證負擔,一般都采用過錯推定的方式,即不要求非違約方舉證證明違約方有過錯,而是在查明違約事實時,即推定違約方有過錯,使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允許違約方就自己無過錯舉證,如果違約方能夠證明自己對于違約沒有過錯,即可獲得免責。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國家和地區(qū)的合同法中,由于不以過錯為責任構(gòu)成要件,違約方則無必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