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抵押債券
抵押債券是以企業(yè)財產作為擔保的債券,按抵押品的不同又可以分為一般抵押債券、不動產抵押債券、動產抵押債券和證券信托抵押債券。以抵押或留置債券發(fā)行人的動產和不動產作為擔保而發(fā)行的公司債券,債券發(fā)行人不能如期還本付息時債券持有人有權要求處理抵押品或留置品,以取得本息。在這一法律關系中有債券和信托協(xié)議兩個憑證,涉及債券發(fā)行人、債券持有人和債券信托人三方面的關系。以不動產如房屋等作為擔保品,稱為不動產抵押債券;以動產如適銷商品等作為提供品的,稱為動產抵押債券;以有價證券如股票及其他債券作為擔保品的,稱為證券信托債券。一旦債券發(fā)行人違約,信托人就可將擔保品變賣處置,以保證債權人的優(yōu)先求償權。
二、抵押債券的分類
(一)限額抵押,又稱“封閉式擔?!薄R豁椀盅浩分幌抻谝淮伟l(fā)行的債券,不允許再用作發(fā)行同一等級債券的抵押。
封閉式擔保指企業(yè)不得發(fā)行索償權順序先于等于現行債券且利用相同抵押品的債券,但是,允許利用相同抵押品發(fā)行索償權順序低的債券,這樣,首先發(fā)行的債券稱為第一抵押債券或高級抵押債券,第二批發(fā)行的債券稱為第二抵押債券或低級抵押債券。在發(fā)行企業(yè)不履行債券義務時,第二抵押債券持有人必須等用沒收抵押品的售得價款清償第一抵押債券持有人的全部債務后,若有剩余額才能得到本息清償。從而第二抵押債券的風險大于第一抵押債券,第二抵押債券的利率亦大于第一抵押債券,較高的利率是作為對風險的補償。
(二)可加抵押,又稱“開放式擔?!?, 開放式擔保是指不限制將同一資產再用作新發(fā)行債券的擔保物,這樣,在發(fā)行公司不能履行清償義務而出售擔保物時,其售價款應用來清償全部已發(fā)行擔保債券的本息。若不能足額清償,則按比例清償。當同一項抵押品價值很大時,將抵押品評估價值后分為若干次抵押,有關的抵押權按登記的先后次序分為一級抵押權、二級抵押權……在處理抵押品清償債務時,要依次先償還高一級抵押權的債務。因此,抵押權級次越靠后,其風險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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