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壞賬損失催收事實的證據有哪些?
1.關于對壞賬催收的理解
從企業(yè)經營角度出發(fā),發(fā)生壞賬并不是經營的目標,從稅務審批的角度更多的考慮是其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是否調節(jié)應納稅所得,對于催收應歸屬于企業(yè)的責任,正常的經營者都會積極爭取的,誰不想錢拿回來。
對于被審企業(yè)存在舞弊行為,包括是否將貨款挪作他用,是否取得抵債物資未并入收入,這些審計人員應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如函證,詢問業(yè)務經辦人,對于大額的壞賬要求企業(yè)人員陪同實地調查等等。鑒于中介機構人員本身的地位和角色,能力,本身對企業(yè)舞弊行為的并不付責任,除非有證據標明中介機構人員知曉舞弊行為而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2.關于催收事實的證據
催收事實的證據,主要是證實企業(yè)對超過信用期的應收款采取了必要措施,個人以為應包括:
(1)內部記錄,主要包括,催收電話記錄,會談既要,傳真記錄等等,以及企業(yè)信用政策執(zhí)行的相關事實;
(2)外部記錄,主要是律師函,以證實采取了必要的相關法律措施;
(3)當事人陳述和當事人聲明;
(4)其他能證明催收的記錄。
二、擔保債務履行的四種方式是什么?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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