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動產質押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4、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5、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6、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7、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二、質押合同有幾種?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保的范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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