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期期貨公司進行股東訴訟
中期期貨公司(全稱為“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2003年即擁有了6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是當時中國規(guī)模最大的期貨經(jīng)紀公司,公司董事長由中國期貨業(yè)協(xié)會會長田源擔任,第二和第三大股東分別是四川宏達集團(簡稱)和四川宏達股份(簡稱),青島宏達(簡稱)是其關(guān)聯(lián)企業(yè),宏達集團和宏達股份的董事長劉滄龍為中期期貨公司董事會成員。自2003年7月起,宏達集團和宏達股份便擁有中期期貨公司的實際控制權(quán),同時鑒于田源在宏達集團中兼任副董事長,中期期貨公司多次向青島宏達和宏達集團提供總計3億多元的巨額借款(其中包括債權(quán)轉(zhuǎn)讓產(chǎn)生的借款),宏達集團和宏達股份對其中的6000萬元借款提供了擔保,但中期期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并不知曉上述所有借款行為。
二、股東和解訴訟如何法律處理
(1)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民事訴訟法之處分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訴訟標的權(quán)利義務的有關(guān)事項,如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進行和解。[(9)李領臣、趙勇:“論股東代表訴訟的和解——以對公司和其他股東之效力為中心”,《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0年第2期,第57頁。]與普通的民事訴訟相比,股東代表訴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但歸根結(jié)底其還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民事主體有權(quán)依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行使或是放棄所擁有的訴訟權(quán)利。選擇和解是當事人對自身訴訟權(quán)利的自由處分,因此允許當事人在股東代表訴訟中進行和解是對其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2)及時解決糾紛,節(jié)約訴訟成本。不管是何種訴訟,及時解決糾紛都應是訴訟本身的應有價值,訴訟不僅要追求公正價值,還應追求效率價值。相較于法院的裁判,和解具有提高訴訟效率、節(jié)約訴訟成本的優(yōu)勢。同時,基于當事人合意的和解更具彈性,在解決糾紛的效果上也更為妥當、徹底,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也比裁判文書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主動履行,從根本上消除分歧。由于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和解,所以相對于法院判決,和解通常能夠減少訴訟環(huán)節(jié),在較早的訴訟階段使訴訟得以終結(jié)。
(3)維護公司的正常運營和社會聲譽。當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訴訟是通常采取的一種救濟途徑,但未必是最佳選擇。訴訟的進行必定會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在此期間,無論是公司的決策機關(guān)還是執(zhí)行機關(guān),其工作的開展都難免會受到牽制。股東代表訴訟一般都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若公司因訴訟常常見諸報端,外界難免會對案件多加揣測,這無疑會對公司的形象產(chǎn)生巨大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