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購物標價錯誤如何認定
陳甲在注冊為乙網站用戶后,先后在乙網站分11筆訂單訂購浪琴牌等男女表共8款19塊手表,后7筆訂單顯示訂單狀態(tài)為“已審核”,支付狀態(tài)為“已支付”。另有1筆訂單,陳甲選擇支付方式為貨到付款,支付狀態(tài)為“未到賬”。后乙網站客服中心先后向陳甲電子郵箱發(fā)送八封電子郵件,稱陳甲訂單的部分商品由于暢銷現已缺貨,缺貨商品將被撤銷;如已支付費用,撤單后將自動返還。
陳甲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乙網站用戶協(xié)議》中關于合同成立的條款對陳甲無效,乙公司將商品信息上網公布系要約,陳甲在注冊后提交訂單為承諾,應確認陳甲已支付貨款的7筆訂單所對應的網絡購物合同成立,乙網站故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后陳甲不服原判,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陳甲注冊乙網站時以網絡點擊的方式與乙公司簽訂《乙網站用戶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應屬合法有效。乙公司通過乙網站發(fā)布的促銷信息應屬要約邀請,客戶對應所下的訂單應視為要約,乙網站對該要約以何種方式作為承諾的標志,應當依照《乙網站用戶協(xié)議》之相關約定。根據雙方的協(xié)議約定,乙網站并未對陳甲所下訂單之要約進行承諾,故雙方買賣合同未成立,乙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網絡購物標價錯誤后該如何處置
對于網絡購物中標價錯誤情形背后隱藏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的法律認定無論在普通消費者還是裁判者之間都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是關于商家注冊聲明中有關合同訂立問題的單方聲明是否有效。否定觀點認為格式條款因顯失公平故為無效條款。如在上述案例中,雖然《乙網站用戶協(xié)議》中有條款注明了關于合同成立的條件,但因乙公司并未以合理方式提請陳甲注意,且若按此交易流程,在合同尚未成立的情況下,陳甲必須按訂單約定及網站規(guī)定在24小時履行支付貨款義務,否則系統(tǒng)將自動撤銷訂單。即便陳甲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乙公司仍可據此條款主張合同尚未成立,該條款顯然屬于對陳甲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嚴重不合理地加重了陳甲的交易負擔,故該條款對陳甲無效。
二是商家在購物網站上將所售商品的圖片展示、性能、售價、存貨數量等信息對外發(fā)布的行為屬于要約邀請還是要約。
主張按要約邀請?zhí)幚碚哒J為,我國《合同法》第15條對要約與要約邀請作了相關規(guī)定,購物網站所示信息為向不特定多數人發(fā)出,通過網絡展示圖片、性能、售價、存貨數量等基本信息,以期購物者向其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該商品如果不是向特定人發(fā)出的提議,原則上視為要約邀請。而主張按照要約處理的觀點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即使要約不向特定人而是向不特定的人做出,只要無礙要約要達到的目的,要約也可以成立。由于網絡平臺交易的特殊性,賣方不可能在平臺數以萬計的買家中只選擇出一個或幾個特定交易對象,而且既然選擇網上銷售,就是希望與更多潛在的交易對象訂立合同。因此,賣方以追求合同成立為直接目的將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主要條款公之于眾的行為是屬于要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