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操縱市場有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因從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消極后果。由于法律首先有公法與私法之分,責任也隨之區(qū)分為公法上責任與私法上責任。前者包含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后者即是民事責任。當然,責令違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有其他責任形式無法替代的作用,即因違法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受害人能通過行使民法上的請求權而得到賠償。因此,民事責任是證券違法行為責任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因違法行為而受害的投資者來說可能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二、我國對操縱市場制定了哪些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2、《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
第八條前條所稱操縱市場行為包括:
(一)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證券市場價格;
(二)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證券發(fā)行、交易;
(三)為制造證券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虛買虛賣;
(四)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五)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連續(xù)交易某種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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