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捏造虛假廣告會追究法律責任嗎?
針對一些商業(yè)促銷廣告中嚴重存在的對產品(服務)質量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現(xiàn)象,《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出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角度對廣告法的相應規(guī)定作出呼應,為打擊以虛假廣告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fā)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jīng)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p>
同時,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見本書附錄),消費者還可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條,向發(fā)布虛假 廣告的廣告主索取加倍賠償。
二、、如何判斷屬于消費欺詐?
首先,欺詐方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欺詐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多數(shù)情況下,欺詐人主觀上的欺詐故意十分明顯,也易于認定,但在少數(shù)情況下就很難認定。比如銷售者出售產品,向消費者陳述時,銷售者并不肯定陳述的真?zhèn)?,但仍向消費者作出陳述,以致因陳述事實的虛假性而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陳述的一方,即銷售者具有欺詐的故意,因為銷售者不能判定其陳述的是否真實,也就不能以真實的事實陳述給消費者。
在陳述時,銷售者應當知道該事實若是虛假的,會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因此,這種情況可認定銷售者具有欺詐他人的故意。
實踐中,經(jīng)常發(fā)生這類糾紛,商場出售過期商品,但卻是以打折促銷的方式銷售的,而且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購買者“打折商品,售出恕不退換”。
消費者購買后發(fā)現(xiàn)是過期產品,便以商場銷售過期產品構成欺詐為由,要求退貨并賠償。對此,商場則常以其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確告知購買者“售出恕不退換”為由作為抗辯。有人認為,打折商品在質量等方面與非打折商品一定存在差別,既然商場已在店堂告示中明示售出恕不退換,消費者仍然購買,表明消費者自愿承擔某種風險,商場的行為不構成欺詐。這種觀點沒有法律依據(jù),商場出售任何商品,不論是否打折,都必須保證商品的質量,包括不得出售過期商品。這是商場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商場對消費者承擔的合同義務。
對于其不得出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定義務,商場不得利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予以免除。有的商場認為,商品的保質期印在商品的外包裝盒上,商場并沒有對保質期作任何修改,消費者購買時不可能不注意到商品的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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