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債務人應第三人的要求為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其目的是確保第三人追償權的實現(xiàn)。
根據(jù)《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xù)。
反擔保與擔保的區(qū)別
首先,適用的擔保方式不同。由于原本擔保人的追償權是在一定條件下才出現(xiàn)的,因此反擔保所擔保的屬于未來的債權。擔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
其次,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xiàn)。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
最后,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fā)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lián)系又相區(qū)別的合同來維系。
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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