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務因其避免雙重征稅、較低的運作成本、靈活的分配制度等優(yōu)勢受到市場、基金管理人及投資人的青睞。有限合伙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伙協議(下稱“《合伙協議》”)作為明確有限合伙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基礎性文件,在規(guī)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yè)務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范潛在法律風險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旨在闡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伙協議(下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伙協議》”)通常的核心條款,并分享證券投資基金實際操作中采用的相關約定及注意要點。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伙協議》的簽署主體及承擔責任的形式
1、簽署主體為全體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通常由投資人作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同時也是執(zhí)行合伙人。
2、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
(1)有限合伙人對基金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2)普通合伙人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下稱“基金”)的成立
1、基金的名稱和住所
2、基金的目的、經營范圍及期限
(1)目的:例如,主要以證券投資為主,為基金追求效益最大化,使合伙人獲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資回報。
(2)經營范圍:例如,基金為證券投資基金,從事證券、期貨類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
(3)基金存續(xù)期限:例如,期限自基金的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該期限。
3、基金的運作方式
封閉式、開放式或其他方式。
4、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1)投資范圍
投資范圍指基金在二級市場投資的產品范圍,例如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債券、債券回購、首次公開發(fā)行新股和債券申購、銀行存款及法律法規(guī)允許投資的其他流動性良好的金融工具。
(2)投資限制
常見的投資限制包括:按成本計算的單只股票投資額不得超過初始基金規(guī)模的一定百分比,同時不得超過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一定百分比;單只開放式基金(含貨幣市場基金)的投資規(guī)模不得超過該基金最新規(guī)模的一定百分比,按成本計算的投資額也不得超過初始基金規(guī)模的一定百分比;除申購新發(fā)行債券情況外,按成本計算的單只債券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初始基金規(guī)模的一定百分比,全部債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初始基金規(guī)模的一定百分比。
(3)投資禁止
常見的投資禁止包括:基金到期前若干個月內不得認購新發(fā)行的開放贖回日在基金到期日之后的開放式基金,也不得申購新發(fā)行的鎖定期在基金到期日之后上市公司股票;基金財產不得運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也不得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不得投資于ST、*ST股票;不得投資于最近一個年度虧損的股票。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證券投資賬號
1、總出資額
2、出資方式通常為貨幣(現金)
3、各合伙人的出資數額可根據基金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出資比例進行計算。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資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進行分配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對基金的出資比例需根據具體情況(有限合伙人的固定收益率、預警線、止損線、主要投資范圍/品種和投資限制等),在進行測算后予以協商確定,常見的出資比例在1: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至1: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之間;經測算,也可采用其他出資的比例。
4、認繳期限可以根據各合伙人的繳付能力或基金需求確定一次性繳付或分期繳付??梢钥紤]合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尤其在分期繳付的情況下),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
5、可以約定證券開戶帳號的信息、權限、對該帳號的監(jiān)督管理等事宜,確保合伙人資金的安全。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則、虧損分擔方式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例如:
1、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資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進行分配的前提下
(1)在基金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實際分配收益時,在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本金及約定的固定收益得到償付之前,不得向普通合伙人償付其投資本金及收益;
(2)在基金根據合伙協議的約定實際分配收益時,在有限合伙人的投資本金及約定的固定收益得到償付之后,基金才能向普通合伙人償付其投資本金及收益;除有限合伙人分配取得的固定收益之外的其他超額收益,將由普通合伙人獨享;
(3)合伙人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基金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果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投資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并補交上述費用。
(4)約定分配時間。
2、可以自行約定基金費用
3、基金發(fā)生虧損時,可以約定債務承擔方式、止損點等風險控制機制。例如,在普通合伙人享受的投資收益劣后于有限合伙人進行分配的前提下:
(1)設置預警線:當基金單位凈值估值為介于0元至1.00元之間的一個數值時,將該數值設為預警線?;饐挝粌糁档祁A警線的,普通合伙人應向基金追加資金。
(2)設置止損線:當基金單位凈值估值為介于0元至預警線對應數值之間的一個數值時,將該數值設為止損線。基金單位凈值跌破止損線的,基金應將其持有的所有非現金資產予以變現,直至基金財產全部變現。
(3)追加資金:普通合伙人應于基金單位凈值低于預警線但高于止損線(以當日收盤價凈值為準)的次一個工作日,向基金追加資金。追加資金計入凈值后,基金單位凈值應當恢復至不低于預警線的水平。追加資金不改變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改變雙方所持有的基金單位比例,也不改變基金單位的總數。若普通合伙人未按照約定追加資金,則基金的持倉比例應(根據二級市場的實際情況)相應降低至一個比例以下。如基金單位凈值在同一天內跌破預警線和止損線,無論次一工作日是否能恢復至止損線之上,普通合伙人須于次一個工作日13:00時之前向基金追加資金。追加資金計入凈值后,基金單位凈值應當恢復至不低于預警線的水平。如普通合伙人未在次一個工作日13:00時之前按照約定追加資金,普通合伙人應于次一個工作日下午開市起對基金持有的所有非現金資產進行連續(xù)的變現操作,直至基金財產全部變現為止。
(4)取回追加資金:普通合伙人追加資金后,若基金財產凈值回升至超過基金設立時的規(guī)模加上最近一次追加資金金額的,普通合伙人可要求取回最近一次追加部分的資金。取回追加資金后,若基金財產凈值進一步回升至超過基金設立時的規(guī)模加上最近倒數第二次追加資金金額的,普通合伙人可要求取回最近倒數第二次追加部分的資金,依次類推。普通合伙人要求取回追加資金的,必須一次性將單次追加資金全額取回,不得分次取回。普通合伙人累計取回追加資金的總額不得超過累計追加資金的總額。普通合伙人取回追加資金不改變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出資比例,不改變雙方所持有的基金單位比例,也不改變基金單位的總數?;鹌谙迣脻M前一個工作日,普通合伙人仍有未取回資金的,可申請部分取回資金,且申請取回資金后,基金單位凈值≥1.00元。
(5)設置巨額贖回:單個工作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單位總數的一定百分比時(一般為10%至20%),為巨額贖回。出現巨額贖回時,普通合伙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接受全額贖回:當普通合伙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有限合伙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zhí)行。部分延期贖回:當普通合伙人認為兌付有限合伙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有限合伙人的贖回申請可能使基金財產凈值發(fā)生較大波動時,普通合伙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單位總數一定百分比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有限合伙人申請贖回基金單位的數量占當日申請贖回基金單位總數量的比例,確定該單個有限合伙人當日辦理的被贖回基金單位數量;未受理部分除有限合伙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自動延遲至下一工作日辦理贖回。轉入下一工作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yōu)先權并將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單位凈值為準進行計算,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疬B續(xù)兩個工作日以上(含兩日)發(fā)生巨額贖回,如普通合伙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一定的工作日。
五、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1、轉換程序
可以自行約定。例如,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yōu)槠胀ê匣锶?,但須保證基金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2、其他約定
(1)有限合伙人轉變?yōu)槠胀ê匣锶说模瑢ζ渥鳛橛邢藓匣锶似陂g基金發(fā)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yōu)橛邢藓匣锶说模瑢ζ渥鳛槠胀ê匣锶似陂g基金發(fā)生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1、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相關法定權利以外,可以約定其他權利,例如:
(1)在基金虧損達一定百分比以上時召集合伙人會議的權利;
(2)出資轉讓的權利,但普通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
(3)在普通合伙人對基金造成損失達總出資額的一定百分比時強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4)可以根據證券投資的特點,約定有限合伙人對證券賬戶的安全、風控等各方面的權利,以有效約束普通合伙人的責任和義務等;
(5)賦予有限合伙人退出的權利等。
2、義務
(1)有限合伙人對基金的責任以認繳出資額為限;
(2)按時、足額繳付出資;
(3)不得參與及干預基金的正常及日常經營管理;
(4)保密義務;
(5)在普通合伙人遵守投資策略和風險控制的前提下,不得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證券投資策略和持倉等;
(6)未經授權以基金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不執(zhí)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基金。
七、入伙、退伙
1、全體合伙人可以自行約定新合伙人入伙的條件
2、除《合伙企業(yè)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法定退伙情形以外,全體合伙人可以根據投資的特點約定其他退伙情形,例如:
(1)基金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一定百分比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2)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3)除非發(fā)生不可抗力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八、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
1、通常由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基金
2、普通合伙人作為執(zhí)行合伙人的權限。通常根據基金投資的特點約定權限,例如:
(1)執(zhí)行基金日常事務,辦理基金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xù),如基金備案、信息披露等。
(2)代表基金處理、解決基金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3、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4、財務管理及財務狀況匯報,例如:
(1)有限合伙人有權監(jiān)督普通合伙人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jiān)督基金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基金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基金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有限合伙人自行承擔。
(2)普通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報告事務執(zhí)行情況以及基金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zhí)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本協議約定對基金事項作出決議。
九、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轉讓基金份額的,應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
十、基金財產、解散與清算
1、 主要的定義
《合伙協議》中通常包含下列定義:
(1)“基金財產”指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向基金繳納的出資,以及普通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對上述出資進行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2)“基金單位”指基金將基金財產劃分為等份的財產份額,以用于計算、衡量基金財產凈值以及合伙人進行認購/認繳出資。基金成立時,每一基金單位對應的基金出資為人民幣1.00元(也可將每一基金單位對應的出資約定為其他金額,但預警線、止損線也應一并調整)。
(3)“基金財產總值”指基金所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貨幣資金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4)“基金財產凈值”指基金財產總值扣除負債后的凈資產值。
(5)“基金財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財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單位凈值的過程。
(6)“基金單位凈值”=基金財產凈值/基金單位的總份數。
2、解除或終止的事由、程序
除《合伙企業(yè)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的法定解散事由以外,全體合伙人可以約定其他解散或終止事由。
3、清算方式
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進行清算。
十一、估值及估值方式
可以根據產品(例如股票、債權、開放式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類別約定不同的估值方式。例如,基金于存續(xù)期內的每個工作日(T日)的次日(T+1日)進行估值。如T+1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處理。普通合伙人于T+1日上午開市交易前完成T日基金財產總額、基金財產凈值以及基金單位凈值估值,基金的托管銀行于T+1日上午開市交易前完成估值結果復核。
十二、合伙人會議
1、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的召開時間、程序和條件。
2、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guī)則,包括表決權的行使、決議通過機制等。
3、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法定職權以外,可以約定其他職權。例如:
(1)決定基金的存續(xù)時間;
(2)決定基金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3)決定基金合伙協議的修改;
(4)決定基金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6)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證券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7)決定基金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8)決定基金的分配方案;
(9)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yè)績表現。
4、全體合伙人可以根據需要自行決定,合伙人大會是否設立日常機構。如設立,除法定職權以外,可以約定其他職權。
十三、投資決策委員會
如有必要,可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
1、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
投資決策委員會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分別委派的人員和外聘專家(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yè)或法律專業(yè)的知識背景)組成。
2、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范圍,例如:
(1)轉讓或者處分基金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基金的經營管理人員;
(3)制定基金的利潤分配方案;
(4)決定基金資金的劃轉;
(5)選擇確定投資產品,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3、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例如:
(1)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基金的事項做出決議。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做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2)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普通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普通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的事項做出決議后,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4、投資的決策原則,例如:
(1)所有投資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
(2)一般投資:經投資決策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zhí)行。
(3)特殊投資: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一定百分比以上重大投資,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zhí)行。
十四、基金托管人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將基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如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可以提前與商業(yè)銀行等具備資質的托管人溝通托管事項或相關協議。
十五、不可抗力
可以參考慣用的不可抗力條款。
十六、保密規(guī)定
可以參考慣用的保密條款。
十七、違約責任
1、出資不到位的違約責任,例如:
(1)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規(guī)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伙人應賠償因基金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基金開辦費用及按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資資金成本,另加罰其他合伙人出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的違約金。
(2)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時繳納后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作為投資份額,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3)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一日,應當按照一定的利率向其他合伙人支付違約金,并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一定期限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4)普通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規(guī)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2、普通合伙人未履行證券投資中的應盡的風險控制義務或造成虧損的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
十八、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辦法
可以參考慣用的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辦法。
十九、附件
可以包括《投資決策委員會章程》、《執(zhí)行合伙人及各崗位責任書》等風險控制或日常管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