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業(yè)
律師最希望遇到一位“專業(yè)”的法官
這也就意味著律師不需要“背法條”只需要“談觀點”。律師與法官只能有同一件案件事實、同一個法律依據(jù)、同一種判決結果,這才能使得司法審判具有“可預測性”,至少不會偏離太遠。當專業(yè)律師遇到專業(yè)法官時,對相同案情的法律判斷“悠然心會”,那是一種惺惺相惜之感。最可怕的是遇到一位“不專業(yè)”的法官,總是問你“法律依據(jù)”,律師不僅要用適用法律還要普及法律,更要命的是沒有法官喜歡“被普法”。
二、嚴謹
法官需要嚴謹,他畢竟是法庭的掌控者。
法官的嚴謹,讓庭審更有權威性,讓訴訟雙方嚴格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對抗式庭審模式下,法官更多是扮演主持人、裁決人角色,而不是淪為“當事方”。法官的嚴謹,體現(xiàn)在解釋規(guī)則、歸納辯點、依職權提醒等方面,此時法官不再“搶戲”扮演對方律師(檢察官)角色。面對嚴謹?shù)姆ü?,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才能得到全面尊重。嚴謹?shù)姆ü贂r間嚴格把控,這也讓律師可以合理安排工作節(jié)奏。
三、簡潔
律師希望遇到“簡潔”的專業(yè)法官。
無論是庭審發(fā)問還是歸納辯論焦點,簡潔的法官向來是“有的放矢”,避免大量時間、文字與精力的浪費。法官簡潔,也說明他們經(jīng)驗豐富,知道哪些問題與案件裁決直接相關,在正確的時間做正確的事。優(yōu)秀的法官不需要“口水話”,“直奔主題”關心庭審雙方有異議的地方足矣。影響案件裁決的事實 應該查明清楚,但其他無關痛癢的可以略過,這樣的法官給律師一種“成竹在胸”的印象。
四、盡職
法官需要盡職盡責,最關鍵的是庭審前他應該閱讀卷宗材料,知道基本案情。
律師面對盡職的法官,只需要提醒法官自己的觀點來自卷宗材料即可,法官對這些卷宗材料爛熟于胸,可以很快對律師的意見作出判斷。只有盡職的法官才能將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嚴謹作風、簡潔語言發(fā)揮最大效用。“醫(yī)者父母心”,他們面對的是當事人的身體痛苦。其實法官更應該“父母心”,他們面對的是當事人的人身、財產(chǎn)乃至生命尊嚴,更需要盡心盡職。
五、原則
法官必須堅持原則,這樣的法官才能贏得律師的尊重。
法官的原則立場就應該是法律立場,只要“有理有據(jù)”就應該支持,只要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就應該予以否定,而不能在法律原則立場之外還有其他立場。律師也許會喜歡“無原則”可以被“拉攏”的法官,但內(nèi)心更多是不屑,更不會有尊重與尊敬。法官有自己的原則立場“依法辦事”,即使是被判敗訴,律師也會心服口服。法官的原則立場,還體現(xiàn)在他不允許任何人僭越他對審判秩序的控制權,這也使得庭審尤其是刑事庭審盡然有序進行。
六、靈活
優(yōu)秀的法官當然需要原則性,但不可缺少靈活性
只要不違反基本原則,能夠通融的都可以“與人方便”。小到其他律師或助理代簽訴訟文書,大到庭后幾日內(nèi)補交證據(jù)原件質(zhì)證,優(yōu)秀的法官在堅持原則立場的同時,并不拒絕大開方便之門。優(yōu)秀法官會充分考慮到“實際情況”,而不是“本本主義”。以當事人開庭堵車遲到為例,不僅需要法官堅持“開庭時間”原則,還應該允許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趕過來參加庭審,也是避免“二次訴訟”。法官的靈活應變,更多是一種技巧,例如公訴人或辯護人不合理的要求他們可以用輕松語氣應對,少一些“硬邦邦”與“冷冰冰”。
七、強勢
許多人不喜歡法官強勢,其實優(yōu)秀的法官應該是強勢法官。
法官強勢意味著法庭秩序不會受制于“強勢”的案外人,也不會受制于“強勢”的訴訟參與人。優(yōu)秀的法官應該是強勢的,只服從法律只尊重證據(jù),而不需要看別人臉色。當然,也只有“自己干凈”的法官才能強勢,可以無視“領導意見”。無論是“財大氣粗”的民商事當事人還是“位高權重”的行政訴訟當事人甚至動輒“強勢偵查”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強勢法官都可以“以我為主”。這些強勢法官的存在,才使得“力量不平等”的當事人獲得“法律上的平等”,實現(xiàn)法律訴訟的公平正義。
八、友善
律師都希望遇到友善的法官
律師都希望遇到友善的法官,這些法官對律師沒有行業(yè)的“傲慢與偏見”,也沒有收入的“羨慕嫉妒恨”,而是對律師“理解包容”友善相待。法官沒有趾高氣昂,不會制造麻煩,與律師之間更多是工作上的相互配合,這樣的法官也容易獲得律師認可。及時律師有些疏漏,優(yōu)秀的法官也可以提醒糾正,而不是冷嘲熱諷。優(yōu)秀的法官應該是律師的朋友,幫助律師成長。執(zhí)業(yè)初期遇到幾位友善的法官,是年青律師成長的福音。
律師眼中的優(yōu)秀法官,不僅把審判當成自己的職業(yè)工作,更是把審判當成價值實現(xiàn)的途徑。法治建設的進步,需要一批優(yōu)秀的法官引領司法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