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放
王女士想在地鐵附近租賃一套房屋,于是找到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在經紀人的推薦下,王女士與該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是格式文本,出租人一欄中填寫的是李某某的名字,代理人一欄中寫的是該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名字,在合同文本最后簽字處,只在代理人處蓋有該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公章。事后,王女士與該房地產經紀公司發(fā)生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房地產經紀公司退還剩余租金和押金。立案法官在審查案件時,認為該租賃合同的主體是王女士和李某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只是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故以訴訟主體不適格不予立案。
二、律師提示
出租代理和轉租是房地產經紀公司兩種常見的經營業(yè)務,代理出租是指房地產經紀公司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義代理出租房屋,其與出租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轉租是指房地產經紀公司承租房屋后,在租賃期內再將其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其與出租人和第三方之間均為租賃關系。因這兩種租賃業(yè)務中的實際承租人往往僅與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合同,實踐中許多房地產經紀公司故意將合同主體作“模糊化”處理,導致承租人在發(fā)生糾紛并起訴房地產經紀公司時,可能因主體不適格等問題遇到障礙。所以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主體,明確出租方,遇到類似情況要主動向房地產經紀公司提出修改合同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