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市GC公司起訴被告珠海JH公司違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zhuǎn)讓合同要求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訴訟中被告提出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法院受理后,公開開庭對本訴和反訴進行了合并審理。
案情簡介:
2008月15日,廣東省信息產(chǎn)業(yè)廳向YY公司頒發(fā)該軟件的《軟件產(chǎn)品登記證書》。2010年4月1日,GC公司與YY公司簽訂《合作伙伴合作協(xié)議》,雙方約定:YY公司授予GC公司合作伙伴的資料,由GC公司直接向客戶分銷YY公司的產(chǎn)品、技術服務以及YY公司在協(xié)議期內(nèi)推出的其他業(yè)務。
原告(反訴被告)2010年5月31日,GC公司與JH公司簽訂《系統(tǒng)軟件服務合同》,約定由GC公司向JH公司提供“EV集裝箱碼頭管理系統(tǒng)”軟件,JH公司向GC公司支付軟件款及該軟件的5年維護費共計人民幣312500。
合同簽訂后,JH公司向GC公司支付定金人民幣62500元。GC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完成了合同約定軟件的安裝和調(diào)試,并于次日通過海關及加華公司驗收。2010年7月5日,JH公司向GC公司支付軟件款人民幣20000元。剩余軟件款人民幣42500元雖經(jīng)GC公司多次追討,JH公司拒不支付。
反訴原告JH公司訴稱:GC公司向JH公司提供的“EV集裝箱碼頭管理系統(tǒng)”軟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nèi)不能正常使用,JH公司多次要求GC公司予以解決,但GC通公司拒不派人解決,致使JH公司無法使用該軟件。鑒于合同約定的軟件無法使用,導致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
法院判決:
一、被告(反訴原告)珠海JH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GC公司支付軟件款人民幣42500元。
二、被告(反訴原告)珠海JH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GC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750元。
三、被告(反訴原告)珠海JH公司向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GC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人民幣5000元。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深圳市GC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珠海JH公司的反訴請求。
律師評析: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jīng)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反訴構(gòu)成要件: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的提出需在本訴正在進行中,辯論終結(jié)前。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不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屬于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不得與本訴合并審理。3、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5、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廣東長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鍵城、鄭志祥認為本案中原告GC公司提起本訴后,在訴訟中被告JH公司向同一法院提出了反訴。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即深圳GC公司與珠海JH公司因簽訂機軟件著作權轉(zhuǎn)讓合同而發(fā)生糾紛。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反訴權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xiàn),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