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抄襲現(xiàn)象,大家已司空見慣,法律上究竟如何認定抄襲,何謂抄襲?抄襲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如何起訴和應訴抄襲官司?借此,筆者結合自身的辦案經(jīng)驗,從理論和司法實務的角度淺談一下圖書抄襲問題。
一、抄襲的定義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法律上關于抄襲的用詞為“剽竊”。“抄襲”與“剽竊”是否同意,關于此問題,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1999年的一份答復文件中明確: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在司法實務中,稱剽竊或抄襲的均有,其皆指著作權法第47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
二、抄襲的構成條件
符合哪些條件的抄襲行為,是法律認定的侵權行為?本文只針對圖書抄襲行為(下同),做法律構成要件分析:
1、實質(zhì)性相似要件
我們在寫作過程中,都要先經(jīng)過構思、確定主題、體現(xiàn)情感,然后落實于字面表達,那么在判斷抄襲時,一般,我們要先剔除創(chuàng)意部分,即思想、情感,進而判斷字面表達是否相似,這是由著作權法保護表達決定的。但此并非絕對,在必要時,圖書的構成、主題、情感也應作為考慮因素。
關于文字抄襲的數(shù)量問題,《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兩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長篇非詩詞類作品,總字數(shù)不得超過一萬字;引用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四十行或全詩的四分之一,但古體詩詞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chuàng)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但專題評論文章和古體詩詞除外。這是從數(shù)量標準認定是否構成抄襲,但該細則已廢止,司法實務中單純的從量上認定是否構成抄襲已不復存在。但筆者認為,規(guī)定一個最低的量的考核標準,作為判斷抄襲標準之一,對于統(tǒng)一司法裁判尺度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另外,在相同、相似對比上,對于一字不差地加以使用認定較為簡單,但對于相似性認定須對比抄襲作品與被抄襲作品的使用詞語、詞語使用通俗度、語言表達方式等各方面是否相近似做一整體比較、分析。
2、接觸要件
接觸包括實際的接觸,即侵權人實際接觸過、閱覽過著作權人作品;還包括推定接觸,即不考慮侵權人實際接觸與否,符合一定條件,法律即推定侵權人接觸過著作權人的出版作品。
在判斷推定接觸時,須明確一個分界點,此即為著作權人圖書出版日期。在這里需要補充說明一下,對于抄襲更為準確的說法應當是將著作權人的作品竊為己有且發(fā)表。(因為沒有發(fā)表,就不存在損害后果的問題,也無從談抄襲)在確定了著作權人的圖書出版日期后,只要侵權人發(fā)表時間晚于著作權人的圖書出版時間,在沒有其他抗辯理由的條件下,即推定侵權人接觸了著作權人的作品。從而在符合實質(zhì)性相似的要件下,認定抄襲成立。
三、抄襲的司法操作(只做重要提示,由于知識產(chǎn)權案件的復雜性,遇有此糾紛,建議尋找專業(yè)律師協(xié)助操作。)
1、原告的操作
在進行抄襲起訴時,原告須首先準備三方面的事情:
第一,自己是被抄襲作品的著作權人,即權利證明。對于出版圖書而言,一般只要在圖書上署有自己名字,法院即可確認作者即為圖書作品著作權人。
第二,作品被侵權人接觸過。對于實際的接觸,需要舉證證實其接觸的事實,如實際交付過侵權人稿件、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過作品稿件等;對于推定接觸,要證實自己創(chuàng)作完成在先或圖書出版日期早于侵權人發(fā)表日期。
第三,抄襲作品與被抄襲作品相同或相似。此需要耗費大量的精力與時間進行比對,但此工作必須完成,在比對完成后,要羅列清單,提交法院。
2、被告的操作
對于侵權人來說,主要是完成抗辯的過程:
首先,分析原告是否為案件適格的訴訟主體。
其次,分析原告證據(jù),對于原告主張的圖書出版早于侵權人發(fā)表在先的情況,提供自己早于原告圖書發(fā)表在先的證據(jù)(因圖書創(chuàng)作完成的時間,一般原、被告都難以提供充足證據(jù)證實),否定接觸原告作品可能。
最后,針對原告對比清單,進行反駁,證據(jù)準備。司法實務中,此工作也較為耗時耗力,建議被告針對原告清單,分清哪些屬于自己獨創(chuàng)的,哪些屬于表達不同的,哪些屬于來源于公有領域的,哪些屬于適當引用的等,最后羅列清單,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