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并不是絕對的,也存在一定的例外。 在此,有必要劃清思想與表現(xiàn)、 公有領域與專有領域的界限。
首先,在知識產權領域, “有兩條普遍可見的原則:
( 1) 著作權保護形式的創(chuàng)作者;
( 2) 形式應是獨創(chuàng)的” 。
首先,思想,與普通具有著作權的作品一樣,著作權法是無法給予保護的,一方面是由于其過于抽象,另一方面也無法通過法律這種強調表征與證明的手段去處理對于思想的保護問題。 計算機軟件作品當然也無法例外。 但是,形式,著作權法是可以保護的。 保護的重點與關鍵在于對其獨創(chuàng)性的保護。 其次,作品,包括計算機軟件作品有一種重要的效用,即傳播。 所以,合理的學習與吸收,只要不是抄襲與復制,即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普通作品著作權方面的 “合理使用” 原則也是佐證。
至于合理使用行為,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 1) 有權將軟件安裝在能夠處理信息的設備內,如計算機等。
( 2) 有權制作備份的復制品,以防止設備損壞。他人無權使用這些復制品。
( 3) 對軟件進行必要的修改,以使該軟件在特定的環(huán)境下也能夠得以應用; 但是,這樣修改后的軟件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
依據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合法持有計算機軟件 (如以合法途徑獲得軟件作品使用權或者使用許可)之后,可以對其進行必要的復制甚至修改。但是軟件作品的復制品或修改之后不得擅自提供給第三人。
實踐當中,針對計算機軟件作品,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合理與非合理使用進行相應的區(qū)分。
第一,從合法性上,即看計算機軟件作品是否是權利人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
第二,從使用目的上,主要是看權利人是否將計算機軟件作品用來商業(yè)化盈利。
第三,從使用數(shù)量上來看,需限定于 “少量” 。至于這個量如何進行判定,可以結合目的、行業(yè)管理甚至是一般的常識進行綜合判定。
第四,從作品內容來看,不僅應該對于運行結果進行判定,更要結合相應代碼的錄入與編寫進行綜合判定。
另外,在處理糾紛過程中也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于軟件同一性鑒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包括: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1995年6月21日。
其中,《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該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依據上述規(guī)定,比對兩個軟件是否具有同一性,應遵循以下原則:
(1)比對二者的目標程序二進制代碼、源程序代碼和有關文檔是否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2)若二者比對項的相應內容完全相同,則二者的比對項具有同一性。
(3)若二者比對項的相應內容不完全相同,但比對項的必要部分、或主要部分沒有本質區(qū)別,屬于實質性相似,則二者的比對項仍具有同一性。
(4)若二者比對項的相應內容不完全相同,且具有本質區(qū)別,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則二者的比對項不具有同一性。
(5)若二者比對項的相應內容完全不同,則二者的比對項不具有同一性。
(6)一般情況下,當二者的目標程序二進制代碼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則二者的目標程序具有同一性;當二者的源程序代碼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則二者的源程序具有同一性;當二者的目標程序或源程序具有同一性,則比對的兩個軟件具有同一性。
第二、如何做一份強有力的計算機軟件司法鑒定
計算機軟件司法鑒定均表述為軟件同一性鑒定,同時也是針對軟件源代碼的同一性鑒定,所做的工作主要集中于比對源代碼。通過軟件代碼對比工作來確定鑒定雙方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似,以確認是否存在軟件侵權行為;
為此,有力的計算機軟件同一性司法鑒定報告對軟件侵權案件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那么我們應該如何更好的進行軟件同一性鑒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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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的軟件侵權律師能更好的提煉侵權事實,組織有效證據鏈條;對口專業(yè)的司法鑒定機構更好的固定侵權事實,同時能減少被告質疑,確定訴訟效果的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