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應注意的問題審理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和審理其他技術合同糾紛一樣,但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如何確定案由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轉讓合同的特殊性,使得一旦發(fā)生糾紛,如何確定案由則成為首先遇到的問晤。
當事人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作為合同標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正處于申請審查階段,能否獲得專利權還不可知。在發(fā)生糾紛時,有的已取得了專利權,有的尚未取得專利權。在確定案由時,應以發(fā)生糾紛起訴到法院時,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處的法律狀態(tài)為依據。如果專利申請仍未公開,應定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如果專利申請已被授予專利權,可定為"專利許可合同糾紛",并分別適用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
(2)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轉讓合同的獨占性或排他性許可根據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法律狀態(tài)的不確定性,訂立這種技術轉讓合同一般來說談不上"獨占性許可"或者"排他性許可"。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實際上只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任何人都可以用一切方式實施正在申請專利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因此,在這種法律保護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是根本不可能有許可證的獨占性和排他性的。在專利尚未獲得正式批準之前,合同雙方只能忍受第三者對合同標的自由實施,而無權提出停止實施和賠償損失的要求。當專利權獲得正式批準之后,獨占性或排他性許可證才得以生效,作為轉讓方的專利權人此時才有權對合同外的第三方行使禁止實施的權利,并給予受讓方的獨占性或排他性的法律地位。
(3)將"正在申請的專利技術"作為"專利技術",如何認定合同效力在現實中,當事人訂立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轉讓合同時用語混亂,主要問題是將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作為專利技術,例如,就剛申請專利的技術訂立"專利許可合同";在合同中將"專利申請?zhí)?quot;寫成"專利號";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對專利法不懂,有的是出于誤解。
有一種觀點認為,凡是將正在申請專利的技術作為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許可合同的,應以轉讓方欺詐為由,認定轉讓合同元效。這種觀點過于簡單化,也不十分妥當。
在審判實踐中,除查明轉讓方確是故意用隱瞞事實或制造假象的手段致使對方受騙上當簽訂合同可以認定為欺詐外,一般不應以欺詐為由認定合同無效。理由是:
第一,目前我國專利法知識尚未普及,許多人搞不清已申請專利與授予專利的區(qū)別,往往認為一申請專利就取得了專利權,不宜認定這是故意欺詐行為。
第二,由于專利申請要經過幾個階段,很長時間,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標的又正在審查之中,結果不明,如果將從專利申請到授予專利權之前以專利技術名義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定為欺詐合同,一旦在訴訟中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法院的判決就會處于被動,而且也不利于技術市場的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