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決要點
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表述可知,增加一個“三相控制器”或“接觸器”系增加技術特征的行為,與添加電線、電源這類滿足正常使用的技術條件、而非與涉案專利相對應的技術特征的行為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前者違反了技術特征比對客觀性的原則,后者則是為了實現技術特征比對客觀性原則所必須的。
上訴人(原審原告):浙江青風環(huán)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華兆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繼成
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浙民終272號民事判決書
二、案情簡介
青風公司擁有名稱為“表面處理液制冷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專利號為ZL200810172513.5(說明書附圖見附圖一,制冷系統(tǒng)工作原理圖見附圖二)。其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記載內容為:“一種表面處理液制冷系統(tǒng),包括冷凍機,其特征在于:該制冷系統(tǒng)還包括一處理液循環(huán)裝置,該循環(huán)裝置包括耐腐蝕的處理液循環(huán)管和與該處理液循環(huán)管連接的酸泵,所述處理液通過處理液循環(huán)管經由所述冷凍機并與該冷凍機進行熱交換,而所述處理液循環(huán)管的吸液端和回流端位于處理槽內;所述處理液循環(huán)裝置還包括一壓力控制裝置,該壓力控制裝置帶有一傳感器,該傳感器設于所述冷凍機的管路內,在管路壓力低于一預定值時,控制所述酸泵停止?!?/p>
2014年3月,青風公司發(fā)現華兆公司銷售給張繼成的一臺制冷機,認為該制冷機落入了青風公司的發(fā)明專利“表面處理液制冷系統(tǒng)”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因而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5、6、7的技術特征相同。
一審法院在受理后,組織當事雙方就已經保全的現場的涉案設備進行確認。被保全的現場僅有一臺制冷機組能夠確定為華兆公司制造、銷售,現場設備中的處理液循環(huán)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泵、處理槽等部件上并無華兆公司的標志。制冷機組從未開過機,缺少電源線、信號線,也未連接諸如冷卻塔等實現制冷循環(huán)必備的設施。
三、判決觀察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本案是否應中止訴訟(略);二、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包括現場設備中的處理液循環(huán)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泵、處理槽等部件;三、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案涉專利保護范圍,構成侵權。
關于爭議焦點二,根據在案證據,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應為包括冷凍機、處理液循環(huán)管路、吸液端、回流端、酸泵及處理槽在內的整個制冷系統(tǒng)。
關于爭議焦點三,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最大的不同應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所述處理液循環(huán)裝置還包括一壓力控制裝置,該壓力控制裝置帶有一傳感器,該傳感器設于所述冷凍機的管路內,在管路壓力低于一預定值時,控制所述酸泵停止”該技術特征。
鑒定機構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狀態(tài)并不能實現正常工作,故仍需對被訴侵權產品進行安裝來確定其一部分技術特征。對雙方爭議的安裝方式問題,原審法院認為,1、關于連接供電方式問題。由于現場條件所限,在安裝時,經雙方同意,對冷凍機電源柜、冷卻泵和酸泵的供電以并聯(lián)方式連接到同一380伏電源上,雖然該種連接方式存在穩(wěn)定性和安全性等問題,但該院認為,該接通電源的連接僅為了實現測試中被訴侵權產品正常供電進行工作,并不影響被訴侵權產品與案涉專利相關功能性技術特征是否相同的驗證,也不會影響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準確性,故該院對以該種連接方式作為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測試安裝中的電源連接方式予以確認。2、在各部件之間如何連接的安裝方案問題上,青風公司提出的方案需在被訴侵權產品的連接中增加一個“三相控制器”與被訴侵權產品其他部件相連,華兆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該院認為,“三相控制器”或者“繼電器”一類的器件,其本身工作原理是根據某種輸入信號的變化接通或斷開控制電路、實現自動控制。青風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安裝方案中的“三相控制器”能夠根據收集到的蒸發(fā)器內的壓力等信號實現對酸泵的開關控制,而根據蒸發(fā)器內壓力的特定值的設定控制酸泵繼續(xù)或停止工作正是青風公司案涉專利的技術特征,故該院認為在被訴侵權產品上增加“三相控制器”的安裝方案會導致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的改變或增加,在華兆公司的安裝方案能使得被訴侵權產品正常工作并實現其功能的前提下,對青風公司提出的安裝方案不予準許作為本案現場測試的安裝方案。根據現場測試,在進行試驗模擬蒸發(fā)器壓力過低時(等同泄露),冷凍機組保護設置啟動,設備停機并以亮燈的方式報警,但酸泵工作正常,與案涉專利酸泵停止的特征并不相同。
對上述現場測試的結果,青風公司主張泄露后以報警的方式來處理并不符合正常的設備操作流程,實際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對報警之后的處理,經現場詢問,華兆公司主張可以以人為的方式實現停機,青風公司認為現實中發(fā)生處理液泄漏時,人為發(fā)現停機在時間上根本不可能實現,但對此青風公司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該主張,該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青風公司還主張,根據被訴侵權產品的構造及控制系統(tǒng)的設置能證明設備主控制系統(tǒng)與冷凍泵(即酸泵)之間必然存在連接、控制關系。在被訴侵權產品主控制箱的連接端口及顯示屏上確實均有冷凍泵的設置,對此雙方均無異議,但該院認為,該部分設置在本案被訴侵權產品上并未進行連接,無法確定連接方式和連接狀態(tài),根據設備狀況,主控制系統(tǒng)與冷凍泵的連接控制存在多種方案選擇,如兩者連接后,其工作中感應控制的信號不局限于壓力一種,還可以是溫度等信號,這種設置可以由操作人來實現的;又例如,在以壓力作為感應控制信號的情況下,控制系統(tǒng)對冷凍泵的控制可以設置成停止、也可以是減速或其他控制方式。該院認為,青風公司不能證明被訴侵權產品上冷凍泵(酸泵)的設置及連接存在案涉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處理液循環(huán)裝置還包括一壓力控制裝置,該壓力控制裝置帶有一傳感器,該傳感器設于所述冷凍機的管路內,在管路壓力低于一預定值時,控制所述酸泵停止”該特征的唯一性和必然性,以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經驗,依據被訴侵權產品的現有狀態(tài)也完全可以避開青風公司案涉專利中酸泵與主控制系統(tǒng)的這種連接方式,故對青風公司的主張該院不予釆納,對其要求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申請該院認為也無必要,不予準許。而權力要求2、4-7為對權利要求1的補充限定,故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案涉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青風公司的訴訟請求。
青風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涉案制冷機組有預留給酸泵的信號接口,軟件中也有檢測酸泵狀態(tài)的字樣顯示,而“交流接觸器”僅僅是自動控制領域一個常見的“執(zhí)行機構”,與電源線、信號線屬于同等地位,要求補充鑒定;華兆公司則答辯認為,預留的信號接口僅僅是輸出高/低電平的信號,該信號可以接其他的執(zhí)行機構,屬于給用戶的擴展接口,連接酸泵僅僅是多個可能的實施方式中的一種,青風公司仍需對前述“唯一性”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是: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青風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華兆公司、張繼成是否構成專利侵權。原審鑒定是否存在錯誤。
在二審庭審中,青風公司確認其要求保護的是權利要求1,在技術特征比對中,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的是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處理液循環(huán)裝置還包括一壓力控制裝置,該壓力控制裝置帶有一傳感器,該傳感器設于所述冷凍機的管路內,在管路壓力低于一預定值時,控制所述酸泵停止”的技術特征。對此,青風公司涉案專利的說明書及附圖并未對上述“壓力控制裝置”作出任何的解釋和說明,二審法院認為,從上述權利要求的文字表述可以確認,最終酸泵停止工作是由于壓力控制裝置控制所造成的。而根據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現場測試,在進行試驗模擬蒸發(fā)器壓力過低時(等同泄露),冷凍機組保護設置啟動,設備停機并以亮燈的方式報警,但酸泵工作正常。由現場測試可以發(fā)現,被訴侵權產品當壓力過低時,設備停機并以亮燈的方式報警,但并未通過壓力控制裝置控制所述酸泵停止。青風公司主張需在被訴侵權產品的連接中增加一個“三相控制器”或“接觸器”,實際上是主張在被訴侵權產品添加控制酸泵停止的壓力控制裝置這一技術特征。二審法院認為,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表述可知,增加一個“三相控制器”或“接觸器”系增加技術特征的行為,與添加電線、電源這類滿足正常使用的技術條件、而非與涉案專利相對應的技術特征的行為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前者違反了技術特征比對客觀性的原則,后者則是為了實現技術特征比對客觀性原則所必須的。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因缺乏控制酸泵停止的壓力控制裝置而未落入青風公司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華兆公司、張繼成涉案被訴侵權行為并未構成專利侵權。原審鑒定亦無不當。判決駁回青風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