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在證券投資分析報告中,通過對公開信息進行篩選、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內容,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在侵權認定上,應當將證券投資分析報告中對公開信息無獨創(chuàng)性的匯編內容進行剔除,在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應當考慮作品公開程度和時效性的因素。
二、案情介紹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天相投資公司)主要從事證券投資咨詢、證券研究服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報告系其向客戶提供的產品之一。天相投資公司授權北京天相通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天相通和公司)在“天相證券投資分析系統”等產品或業(yè)務運營范圍內享有涉案證券投資分析報告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海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信息公司)、上海萬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萬得投資公司)與原告具有同業(yè)競爭關系。萬得信息公司在其所有“萬點理財終端”軟件所含“RealView穩(wěn)贏數據”的模塊中,發(fā)布了天相投資公司的“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摘要”共計 147篇。被告所發(fā)布的“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摘要”對原告的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有所刪節(jié),長短不一,但未作文字修改,其一般均保留了標題、結論、盈利預測、評級、風險提示等主要部分,其中有4篇“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摘要”所摘錄的僅為原告證券投資分析報告中對公開信息的轉錄,而不包括分析、評論等內容。被告萬得投資公司為上述內容提供了網絡鏈接服務。涉案部分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在第三方網站上能夠被訪問瀏覽,但原告當日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未能搜索獲得,部分過往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可以搜索獲得。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該證券投資分析報告享有的著作權,并造成對原告商業(yè)秘密的侵害,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和商業(yè)秘密,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22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中4篇證券投資分析報告系原告對各上市公司發(fā)布的公開信息的直接轉錄,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不應受保護,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45萬元。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三、律師評析
該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證券類研究報告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如果此類報告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在侵權認定和損害賠償上與一般作品相比,有無特殊的考量因素。
(一)證券類研究報告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證券研究報告一般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等機構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或者影響其市場價格的因素進行分析,含有對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價值分析、投資評級意見等內容的文件,主要包括涉及具體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上市公司價值分析報告、行業(yè)研究報告、投資策略報告等。對于證券類研究報告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證券類研究報告所涉及的信息很多都是對已披露事實的表述,在表達方式上相對固定,缺乏獨創(chuàng)性,不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求。同時,如果給予這類研究報告著作權保護,將導致交易成本過高,阻礙市場競爭。另一種觀點認為,這類研究報告是相關研究人員智力勞動成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予以保護。
可以看出,對于證券類分析報告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分歧實質在于對獨創(chuàng)性高度的認定標準不一。本案在就證券分析報告獨創(chuàng)性高度的認定標準上并未采取過高標準,認為涉案作品具有表達上的獨創(chuàng)性,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作品具有某種最低限度的創(chuàng)造性是我國司法實踐對獨創(chuàng)性高度標準認定趨勢。近年來,在一些涉及“招聘信息”“京劇臉譜”“教案”等作品類型的著作權案件,判決均認定涉案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由于這類作品中的一些內容是相對固定的,這類作品本身的獨創(chuàng)性相較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較低。但法官在這些案件中認為,盡管這類作品在內容上有一些共同要素,但在表達方式仍然有創(chuàng)作的空間,其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并未對這些類型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設定過高的認定標準。
證券分析報告中對公開信息進行篩選、整理、分析研究后完成的內容本身具有表達的獨創(chuàng)性。證券分析報告主要內容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財務指標、股價表現、可能影響股價事件、盈利預測及評級等。應當說,證券類分析報告中一些資訊可以通過上市公司的年報、公告以及各類媒體中獲得,這些信息本身都是公開的,而不是研究人員的獨立創(chuàng)作。但如果研究人員根據自己對投資的理解,通過對公開信息進行篩選、整理、分析研究,做出富有個性的選擇和編排,體現了研究人員的智力創(chuàng)作,那么這種對公開信息的選擇和安排便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在表達方式上,盡管證券類分析報告雖然總體結構上相對固定,但對具體內容安排和選擇上仍有很大的空間,并非是按照既定的規(guī)則可以機械完成的,不能認為證券類分析報告在表達方式上屬于“唯一表達”或“有限表達”。而且實踐中,由不同研發(fā)人員就同一投資主題獨立完成的分析報告,其整體內容在表達上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同時,證券研究報告中還會有一些“投資價值論證”“盈利預測與評級”等內容,這些內容直接體現了研發(fā)人員自己的思想和認識,相對于對公開信息的整理和篩選,其獨創(chuàng)性程度更高。
給予證券投資分析報告著作權保護有利于實現利益平衡,促進相關產業(yè)發(fā)展。目前,國內證券咨詢行業(yè)內相互抄襲研發(fā)報告的情況較為嚴重,已經發(fā)生多起類似訴訟。加強對證券投資分析報告的著作權保護,有助于推動證券咨詢行業(yè)的發(fā)展,鼓勵相關從業(yè)人員出具更高質量的研究報告,最終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
(二)賠償數額確定應當考慮特殊因素
侵權認定上應當更為審慎。美國將創(chuàng)作分為事實作品和藝術作品。事實作品是指諸如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寫生畫等一些反映事實和客觀對象的作品。藝術作品也稱虛構作品,是指諸如非寫生美術作品、純文學作品等一些具有虛構成分和藝術塑造特點的作品。在創(chuàng)作類型上,證券研究報告更類似于事實作品。就藝術作品而言,不同的作者針對同一主題獨立進行創(chuàng)作時,其創(chuàng)作成果在表達上出現偶合的概率是微乎其微的。但證券研究報告與此不同,不同研究機構在就同一上市公司或同一行業(yè)所做的證券研究報告中,在一些關于投資的基礎數據以及重要的公開信息的通常表達上,出現相同或實質性近似是完全可能的,因為這些最基礎的數據或信息是一般投資者進行投資前所必須參考的。因此,對于涉及證券研究報告著作權侵權案件,在侵權認定的把握上應當嚴于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在侵權比對時,應將對基本數據、無獨創(chuàng)性的信息選擇和編排進行剔除,否則將不當地擴大保護范圍。本案中,涉案的4篇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是原告對各上市公司發(fā)布的公開信息的直接轉錄,原告對這些信息的轉錄并無創(chuàng)造性勞動,因此其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應當考慮作品的公開程度和時效性。由于資本市場瞬息萬變,證券分析報告不同于一般類型的作品,其作品價值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一方面,對于同一份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在不涉及內幕消息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前提下,較早獲得報告的投資者比較晚獲得的投資者具有更大的信息優(yōu)勢,有助于迅速做出有利自己的投資決策,獲得時間上套利的更大概率。如果報告通過互聯網或其他媒體在市場上全面公開,普通的投資者在公開渠道即可獲取,該報告相較未公開前的投資價值無疑會變低。另一方面,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本身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般是就報告出具后某一階段的投資進行建議,其價值與出具后的時間長短成反比。因此,在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發(fā)生時,證券投資分析報告的公開程度和出具的時間。本案中,涉案的部分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在第三方網站上能夠被訪問瀏覽,但原告當日證券投資分析報告未能搜索獲得,部分過往證券投資分析報告可以搜索獲得。對于證券投資報告而言,其在發(fā)布當日往往市場價值最大,次日價值便會喪失很大。本案被告使用作品均在原告發(fā)布之日以后,給原告的市場價值損害較小,故在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上可以酌情減少。